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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14个主要变化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54个实务问题解答(广东佛山国税)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3630
     
    一、2017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来源:佛山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1日

      访谈时间:2018年02月11日10:00:00--11:00:00

      访谈嘉宾:佛山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吕竣

      主持人:邓美美

      访谈摘要:

      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优化、调整、精简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表结构更合理、落实政策更精准、填报过程更便捷,充分体现“放管服”理念,既减轻了纳税人填写申报表的工作量,又细化了部分项目内容,加强对重点业务的税收管理。为了使广大纳税人对新版年度申报表的变化与特点有更清晰、深入的了解,进一步优化纳税人填报体验,佛山市国税局特举办本次在线访谈,并接受纳税人的咨询。

      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在2015年发布,纳税人使用的时间还不算很长,请问税务总局为什么在短时间内再次发布新版年度申报表?

      答:《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发布以来,对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遵从度,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已不能满足纳税申报需要。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简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问:请问新版年度申报表在哪些方面实现了优化和简化?

      答:为符合纳税人填报习惯,新版年度申报表在保持2014版年度申报表整体架构不变的前提下,遵循“精简表单、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纳税人填报体验,在填报难度上做“减法”,在填报质量上做“加法”,在填报服务上做“乘法”。一是报表结构更合理。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缩减申报准备时间,新版年度申报表精简了表单,表单数量减少10%,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填报负担。二是落实政策更精准。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好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版年度申报表对相应附表或表单栏次进行了优化与调整。三是填报过程更便捷。为使纳税人能够准确填报,进一步优化了报表勾稽关系,为智能填报创造条件。例如,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小微企业优惠金额、项目所得减免优惠金额等事项均可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基础数据自动计算、填写。

      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具体哪些表格和项目发生了变化?

      答:《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二是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三是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四是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4、问:新版年度申报表适用于纳税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如果纳税人申报涉及到以前年度事项调整的,应该适用哪些版本的申报表?

      答:《公告》适用于纳税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应按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5、问题:我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四张附表在新版申报表中已经被删除了,请问这几张附表原本对应的申报项目在新版申报表应该怎么填列?

      答:新版申报表删除了四张三级附表,纳税人需要把相关需要填报的内容归入到上一级的二级附表,申报表数量从原41张降到了37张,具体如下: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需要填报的内容填进.《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内;

      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直接填汇总数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表中即可;原《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需要填报的内容填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内。

      6、问:请问《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的哪些内容发生了变化?

      答:其一,新版申报表将旧版表头中的第5、6、7列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第10列“调整原因”;其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重新公布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压缩后增补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的第8~17行,行次也相应的由27行增加到了39行;其三,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增加了二行:28行“软件”、29行“其中: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其四,在表格最后一栏,增加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7、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表格项目也修订了,请问能否简单介绍下?

      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表格项目变化不算很大,只是将旧版《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表头(第3行)“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挪作《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表头,其他栏次没有变化。

      8、问:请问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分包费收入和分出保费收入在新版申报表应如何填写?

      答:新版申报表将《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并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不再要求分别列示原保费收入、分包费收入和分出保费收入,只需要填写分类汇总数。

      9、问:新版申报表主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与旧版申报表主表的该两个项目行次刚好对调了,请问这个变化有什么特别用意吗?

      答:税务总局这样的调整说明如果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既可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又有需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须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以前年度亏损可弥补期限为五年,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无限期,这样的调整更有利于扶持创投等企业发展壮大,做大做强。

      10、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新增了“党组织工作经费”项目,填表说明内提及到.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系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请问这个文件规定具体是指哪份文件?

      答:目前可参考的文件是《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对公益性捐赠有了新规定,请问新版申报表在这块是不是也有所变化?

      答:针对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关于公益性捐赠新的规定,《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增加了“公益性捐赠”分期扣除的相关栏次和列,比如“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等,新版年报的出台进一步解决了原《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慈善法》冲突的问题。

      此外,《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还有两个小变化,一是删除了“受赠单位名称”,二是将“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由旧版的列示转置为新版的行示。

      12、像往常年度一样,我司准备在2017年度汇缴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听说今年年报表研发费加计扣除附表又变了,请问这个变化大不大,会不会影响我们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答:新版年度申报表不会影响您公司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税收优惠,反而因为修订更加便于纳税人操作和填写。旧版年报按研发项目归集,先汇总“本年研发费用明细”,减去其中包含的不征税收入部分,剩余部分再区分资本化部分和费用化部分,分别计算可以当年加计扣除的金额,但其最大缺点是没有考虑委托研发的情况。

      而新版年报按照研发方式归集,考虑了委托研发和其他研发方式在费用归集和扣除比例的不同;费用归集的口径和《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保持一致,更加明晰了,填写更加简单。

      13、问:我司是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新版申报表的修订是否涉及到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变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也因应进行了修改。具体变化包括:

      (1)删除“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等项目。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要求填报到三级明细领域,如“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

      (3)明确“本年企业总收入”包括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

      (4)删除“七、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5)对“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八、销售(营业)收入”“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的归集年度从当年扩展至3年(当年、前一年度、前二年度)。

      (6)增加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额”的填报。

      14、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订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删除了,那相关优惠怎么享受呢?

      答:前面的回应已经略有提及,新版年报已经删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不再单独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但是相关数据需要填写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至第17栏“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2、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5、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7、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8、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9、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经与出租方协商,约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这笔没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10、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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